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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科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维修项目采购
发布日期:2022-09-16   来源:本站   浏览数:62

                                                                       

     

     

     

     

    潍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理化科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维修项目采购

     

                 

     

    询价通知书

    项目编号:WFCDCZB-2022-34

     

     

     

     

     

     

     

    期:2022年9月14日

    询价须知

     

    理化科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维修项目进行询价采购,现通过邀请方式邀请合格供应商参与本次询价。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理化科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维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WFCDCZB-2022-34。

    二、资金来源:自筹资金,本项目预算价为人民币5689.55元,超出预算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其响应文件作无效标书处理。

    三、供应商须知

    1、本次询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合格的供应商

    2.1供应商资格:具有生产或销售相关产品能力的企业法人或个体经营者。

    2.2为证明具有授予合同的资格,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以证明其符合询价采购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3、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本询价通知书的要求,认真、仔细、如实地填报《理化科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维修项目报价单》一式一份,报价单加盖供应商公章。如因供应商工作不认真,或者对所报产品不了解等原因,将本来不能满足要求的产品,填报成能满足要求而成交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本项目采用全费用综合报价。本次询价采购报价为一次性报价,不得更改,以人民币表示,单位:元。报价包含产品到达交货地点所需的产品费、运杂费、安装费、利润、税金、保险费、培训费、保修、可能涉及的专利技术及专利权费以及售后服务等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全部费用。

        5、错误的修正

    询价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校核,看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5.1 如果用数字表示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5.2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询价小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各分项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分项的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5.3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并且其保证金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审工作。

    6、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报价,不得联合体报价,否则报价无效。

    7、询价时间:2022年9月16日14时30分;询价地点:潍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7楼会议室。报价单用单独的信封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于2022年9月15日14时30分以前送达潍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楼217室,逾期则不予受理。

    8、供应商若对询价通知书有疑问,在2022年9月14日17时30分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当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等在同一内容方面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可酌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

    四、评审原则、办法

    1、评审原则:公平、公正、择优为本次评审的基本原则,在评审时还恪守以下原则:

    1.1客观性原则:严格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而不依靠响应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1.2统一性原则:按照统一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方法,用统一标准进行评审。

    1.3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1.4保密性原则:有关工作人员将严格保守各报价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2、评审办法:由询价小组对供应商提出的一次性报价进行比较,根据质量和服务均满足询价通知书要求、报价不超过预算价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签订合同

    1、评审结束由采购人按照询价通知书和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双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成交供应商如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则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可从其他推荐成交候选人中依次递补或重新组织采购。

    六、解释权

    1、本次询价采购的最终解释权属于采购人,以书面解释为准。

        2、询价通知书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所有有关本询价通知书的函电请按下列通信录联系:

     联系单位:潍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潍坊市高新区惠贤路4801号

     邮政编码:261061

     电话及传真:0536-8098099

     联 系 人:管先生

    二、供货时间及安装地点:

    1、供货时间:按采购人要求。

    2、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理化科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维修项目技术参数

    序号

    产品名称

    维修内容

    单位

    数量

    1

    理检科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维修

    止回阀,入口阀,Agilent 1290 Infinity液相色谱泵等相关维修事项

    1

    四、理化科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维修项目报价单

    序号

    产品名称

    维修内容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1

    理检科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维修

    止回阀,入口阀,Agilent 1290 Infinity液相色谱泵等相关维修事项

    1

     

     

    合计:人民币大写:

    注:供应商总报价应包括产品到达交货地点所需的产品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产品安装所发生的利润、税金、保险费、检测费、验收费、保修、可能涉及的专利技术及专利权费以及售后服务等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全部费用。

    报价单位:                    (公 章)       联 系 人:                 电话:   

    日期:2022年   月   日

     

     

     

    WFCDCZB-2022-34

     

     

     

    潍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理化科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维修项目合同

     

     

     

     

     

     

     

     

     

     

     

     

     

     

     

     

     

    2022年  月  日

     

        甲  方:潍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  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货物价格、名称、数量:见附表(报价明细表)。

    二、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00元)。

    三、货款支付:货到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四、交货

    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30日内完成制作、送货,具备验收条件。

    2、交货地点:潍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风险负担:货物毁损、火灾的风险在货物到达前由乙方承担。

    五、质量:乙方必须按照现行的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进行供货和安装。因乙方原因设备或安装质量达不到标准,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包装:各类设备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如没有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设备的包装方式。

    七、验收:对货物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在实际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提出,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解决。

    八、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违约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因甲方责任造成货物供应延期的,合同工期顺延。

    (二)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进行交货,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交付货物的规格和技术参数、质量达不到合同及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货物并重新发货,其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影响工期的,乙方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

    (四)乙方不履行合同条款或只履行部分合同条款,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五)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十、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10日内提供相应证明。

    2、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潍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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